利来w66-w66利来
综合治理研究所
利来w66-w66利来 > 研究所 > 综合治理研究所 > 研究成果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利来w66

 

——以北京为研究蓝本

内容摘要:在当前矛盾高发的特殊发展时期,探讨和研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成为一个重要时代课题。本文围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背景、北京探索多元化纠纷的实践和完善建议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多元化  纠纷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黄金期,同时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传统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优势日渐式微,矛盾纠纷解决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虽然北京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形势趋于好转,但是各种矛盾纠纷案(事)件数仍然在高位运行。由于城市发展和社会分配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和上访事件也仍然有增多的势头。面对量大而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单一的行政强制、司法诉讼等解决机制已经难堪其重了。在实现新北京、新奥运重大战略构想的新时期,如何构建完善符合首都实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长效机制和体系还值得深入研究。

国外学者在探讨化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时,首选的是诉讼,其次才是非诉讼解决途径。非诉讼解决途径中除动用警察权力外,其他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在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在英美法系国家,“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也已成为研究的热点。在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有多种,谈判、调解、仲裁是最常用的,在此基础上又派生出许多新的方式。此外,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启动程序的条件、处理结果的效力、中立方的角色作用等不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又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国内学术界对多元化纠纷解决展开了较深入的研究,并形成了一些初步的理论成果。与此同时全国各地党委政府的各部门都在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工作机制。其中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200510月制定通过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这是在全国第一个尝试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
   
简言之,当前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机制的研究多是理论建设层面的,少有实际操作层面的;主要是全国性的、宏观的,从实践经验出发的和以地区情况为研究对象的较少;在理论层次和实践层面上都有待于深入研究和开拓。

二、北京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查分析

北京市委市政府始通过多方协调、综合施策、合理统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取得丰硕的成绩,得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肯定。实践证明,在社会各领域法律、政策和制度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下,首都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现矛盾纠纷解决途径上的多元化,广泛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党委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全面参与、社会力量协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质上改善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双赢互利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当前,北京市建立了以各区县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为枢纽的社会矛盾调处网络体系,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共同参与、上下联动的社会矛盾“大调处”的工作格局,创新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联动衔接机制,初步形成了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调处矛盾、解决问题、为民服务、促进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

总结起来,北京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积累的有益经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建立党委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全面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网络体系

整合资源、重心下移,建立以区县为枢纽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构。通过总结和推广怀柔区社会矛盾五级调处网络体系的经验,北京市各区县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广泛建立了以区县党委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全面参与的社会矛盾多层次化解工作网络体系。

明确责任、综合调处,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工作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矛盾纠纷归口管理、分流指派、督办追究、检查考核等制度,确保各种社会矛盾及时得到调处。对于因工作推诿、失职造成社会矛盾纠纷激化的,由调处中心提出意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同时,将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整体工作年终考核体系。二是建立矛盾纠纷受理登记、首问责任、听证对话、协议备案,信息反馈、重大矛盾纠纷报告通报、重点矛盾纠纷定期回访和对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站、工作小组、信息员履行职责的指导、检查、奖励激励等制度,通过确立社会矛盾纠纷定期排查、信访接待日、领导包案、约访等制度,确保五级调处网络有效运转。三是建立重大矛盾纠纷派驻工作组制度。对于排查调处工作中遇到的各部门及调处中心都难以独立调处的、涉及面比较广的、政策性强的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重大纠纷,由区县或者乡镇、街道调处中心牵头,抽调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深入基层,综合调处。

规范程序、服务群众,建立规范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和流程。各层级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网络都建立了相应规范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各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遵循“统一受理、归口办理、依法调处、限时办结”的原则运行,尽量做到时间空间上方便群众、调处工作上服务群众。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协调督办、强化考核,确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构的权威。为了保证区县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能够充分履行职能,发挥好龙头和枢纽作用,各区县党委政府都赋予工作机构全面协调、督办和考核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实际职权。怀柔区委、区政府就明确赋予区县级矛盾调处中心矛盾纠纷分流指派、调处调度、调处督办、综治治理“一票否决”建议、责任追究等五项权力。

(二)       以人民调解为依托,形成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联动衔接机制

北京近年来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联动衔接机制,其中朝阳区法院通过与人民调解联动推出的诉前和解机制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高度肯定,现已经在北京市全面推广。三项调解制度在法律、体制、机制、程序等方面的有效联动和衔接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北京探索多元化化解取得的成功经验。一是通过制度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长效联动衔接机制。朝阳区政法委统筹协调区法院和司法局初步搭建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衔接机制,朝阳区法院还结合自身资源优势成立全国法院系统首家专门从事诉前和解的和解大厅等正式工作机构,在全国都产生了较好的反响。

广泛动员律师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矛盾纠纷。近年来,在北京市委政法委领导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和引导广大律师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工作要求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制度,畅通律师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全面总结近年来律师参与信访、政府法律顾问团、法律服务进社区以及人民调解等工作的做法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了《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规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意见》等工作制度,使律师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参与信访接待、代理群访群诉案件及敏感案件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三)初步形成了覆盖事先、事中、事后三阶段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北京市经过多年的探索,从制度建设、财政支持和工作机制上都已经初步形成了行之有效的覆盖事先、事中、事后三阶段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市有关职能部门、各区县都结合实际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推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针对矛盾纠纷产生的时间阶段性,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重大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矛盾纠纷日常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和应急处置机制以及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等长效工作机制。三是在各级财政上,都设立了相应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专项资金、公益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办案补贴经费等经济保障制度,确保了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的顺利开展。

当前初步形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机制虽然相比以前的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具有较多优势和新的特点,但是有关长效机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在实践中发挥的效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当前需要从全局统筹设计、多方施策,进一步完善形成长效的法律、政策和财政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解决面临的问题,固化成功的典型经验,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效果。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构建

构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旗帜鲜明地以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为指导。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是我们主动预防矛盾、妥善化解矛盾的治本之策,也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注重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入手解决矛盾纠纷,同时要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分阶段应对的特点,主要包括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源头预防化解机制、多元参与机制、综合保障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等。

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机制。要通过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引导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在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时引入矛盾纠纷风险评估机制、预警机制和民意反馈机制。矛盾纠纷,发展到上访的,特别是出现群体访、非正常访,多数情况与决策不科学、上项目考虑不周有关。为了减少政策考虑不周带来的后遗症,应推行政策、项目论证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度。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城市建设的重大项目,必须进行事前调查、论证评估和事中监督检查,尽量符合经济规律,把统筹兼顾作为发展的基本要求,减少对社会安定和稳定的影响。

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多元力量介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参与机制。一是确保司法公正,案结事了的司法调解机制和刑事和解机制。二是人民团体、行业性组织、民间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体系。通过建立各种联系纽带和载体,引导共青团、妇联、工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引导具有专业优势的律师行业、法律援助组织广泛地参加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工作体系。同时利用好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人民群众的便利优势。三是要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拓展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途径。民意宜疏不宜堵。我们要进一步畅通与群众沟通联系的渠道,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要探索听证会等多样形式的引导群众参与、广泛听取民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模式。

进一步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综合保障机制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各级财政支持的经济保障体系等等;政策法规体系;法治宣传体系。尤其是要不断加大维护群众权益的投入力度,增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力量。近年来,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化解矛盾纠纷的专项资金,实践表明,确实解决了一部分群众多实际问题,对疏缓情绪、化解矛盾、确保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解决因利益纷争引发的矛盾纠纷,根本上还需要加大投入力度,通过适度补偿、利益平衡的办法解决群众的诉求。

科学设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严格和可行的考核评价体系,关键是建立起维护社会稳定的领导责任制体系,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关键还是靠各级党政领导去贯彻落实,因此强化对领导干部的专项考核评价就成为了真正解决矛盾纠纷的政治保证。


 

内容摘要:邪教的非法活动常常破坏社会的稳定,扰乱人们的心智,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干扰我国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阻碍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和目标。邪教的本质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违背的,所以,我们要坚决地反对和打击邪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铺平道路。

关键词:邪教  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目标。什么是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具有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本质的邪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邪教与一般传统的宗教没有共同的本质,它是披着宗教外衣的异端邪说。传统宗教虽然具有非理性的特质,但在宣传其宗教信仰的同时,往往有倡导博爱、社会安定的要求。它的具体目标使其并不重视用超人间的力量来解决现实的具体问题。神学家奥古斯丁说:真正的宗教要求我们消除一切内心的不安和焦虑,以及灵魂中的混乱和激动。邪教则常常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常常会破坏社会的稳定,扰乱人们的心智,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在国际上不乏邪教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的事件。1978年南美洲发生人民圣殿教900余人集体自杀;1993年美国大卫教支派74人葬身火海。1994105日,瑞士弗里堡州和瓦莱州以及加拿大魁北克省同时发生太阳圣殿教教徒集体自杀,共53人死亡;1995年日本奥姆真理教制造沙林毒气伤人事件,死亡12人,受伤5500余人。

同样,在中国的历史上也有邪教问题。“据学者研究,东汉时期就有‘太平道’教主张角发动的‘黄巾起义’;清代有林清、李文成领导的‘天理教’三省大起义;民国时期‘一贯道’勾结日本侵略者和国民党政权制造了许多危害民众和社会的事件。中国共产党执政后,类似邪教的会道门曾在各地频繁制造事端企图颠覆新生的政权。”新中国成立以后,几乎所有反动会道门都被取缔了。而且经过各种政治运动和激烈的阶级斗争,也都销声匿迹。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农村地区的邪教组织沉渣泛起,暗中活动。例如“呼喊派”、“被立王”、“主神教”、“门徒会”等等。据公安部调查掌握,国内邪教活动突出的有15种,其中境外渗入的有7种,活动涉及全国782个县(市),一度影响群众50余万。让“邪教”一词家喻户晓的则是“法轮功”。1999425日,“法轮功”制造了震惊中外的万人非法聚集中南海的事件;2001123日,“法轮功”又制造了惨绝人寰的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法轮功”制造的一系列极端行为暴露了邪教组织反人权、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特征。这些邪教的非法活动严重干扰了我国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发展,阻碍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和目标。

一、邪教的社会危害性

1.危害生命

邪教发展到最后往往走向极端主义,通过鼓吹歪理邪说,对痴迷者进行精神控制,最后残害信徒的生命。李洪志和法轮功制造的多起信徒的自杀行为充分证明邪教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李洪志用“求圆满”、追求所谓的幸福“天国”和虚无缥缈的法轮世界的谎言欺骗法轮功人员,使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法轮功人员自杀、自残事件。20011月,法轮功人员刘云芳、王进东、刘葆荣以及刘春玲和刘思影、郝惠君和陈果两对母女等人在天安门广场自焚,制造了一幕震惊世界的人间惨剧。需要指出的是在这起惨剧中的刘思影只是一名年仅12岁的儿童。据统计,在“法轮功”被依法取缔以前,全国共有1300多人因“法轮功”而丧命。

在法轮功被取缔以后,李洪志继续用放下生死,实现圆满的经文蛊惑法轮功痴迷者,不断有“法轮功”练习者因听信其谣言邪说而送命。到2002年为止,“法轮功”已害死1700多人,创下了全世界邪教害人的最高纪录。

2.危害社会稳定

许多邪教组织都宣扬“末世论”,“法轮功”也不例外。李洪志竭力丑化人类,他说“现在的人类已败坏到了极点,整个社会到了极端危险的边缘。”并宣称“地球即将爆炸,人类面临大劫难”,只有他才能推迟地球爆炸时间,只有他才能度人上天,唯有“法轮大法”才是拯救全人类的“超常大法”。这些歪理邪说给社会增加了恐怖气氛,使练习者逐渐失去了对人间的热爱,越来越脱离现实,一心只想着白日飞升,成佛成仙,到极乐的天国去享清福。在李洪志的谣言蛊惑下,制造了多起在新闻单位、政府机构甚至中南海非法集会的事件,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3.危害国家安全

邪教组织往往猛烈抨击现实社会,发泄对现实社会的不满。他们攻击当权政府无能、人心败坏、道德沦丧、战争不断等等,宣扬超脱或者推翻现实社会,建立其所谓的全新的理想社会。例如“呼喊派”宣扬建立“神的国度”,“为主掌权”,把共产党和政府视为“魔鬼”、“撒旦”、“仇敌”,“教会面前有三大敌人:一是三自会,二是共产党,三是人民政府”。“‘门徒会’在其“教义”中宣称黑暗掌权,魔鬼撒旦为非作歹。大兴安岭火灾都是共产党迫害的结果……只要有一口气,就要与共产党干到底。教主季三保还称自己要做“真龙天子”、“一代君”,提出要建立“汉中天国”。”

李洪志攻击政府无能,说“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哪个政府都解决不了,许许多多社会犯罪各方面的原因,哪个政府都头痛,谁也解决不了”,只有李洪志能行,“这世界一切都应听我的,没有我不行。”在“法轮功”被取缔后,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下继续从事对我国的破坏活动。在50多个国家地区成立分支机构,建立了100多个网站,700多个网上练功辅导站,设立练功点1000多个,人员数万人。李洪志在境外诬蔑我国政府依法治理“法轮功”是迫害信仰自由,还举办活动纪念2000年围攻中南海事件。

“主神教”蔓延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并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团结一致,建立根据地,不断扩大队伍 ,最终建立神的王国管理国家,治理朝政”的行动纲领。这些邪教的言论及行为充分说明他们在政治上的反动性,严重危害了国家的安全稳定。

4.危害人民财产安全

邪教组织要生存下去就必须有经济来源,邪教的一个最大的特征就是聚敛钱财。李洪志通过四处举办“法轮功”学习班,大量非法印制销售“法轮功”书籍、讲法录音带和传法录像带,骗取了“法轮功”练习者大量的钱财。很多“法轮功”练习者因此而毁掉了自己的经营和事业,过着贫穷的生活,甚至人财两空,家破人亡,而李洪志却成为暴发户。又例如“呼喊派”,入教后每月都要交钱。“被立王”组织规定,各地信徒要将自己家财的十分之一奉献给神家,以供养传教活动。那些贫困地区的信徒,本来就家境贫寒,还要节衣缩食,为了表示自己的虔诚,有些信徒甚至变卖家产,最后搞得一贫如洗。而“教主”吴扬明却四处挥霍这些血汗钱。邪教组织的行径严重地危害人民的财产安全。

邪教的这些本质都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违背的,所以,我们要坚决地反对和打击邪教,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铺平道路。

二、邪教产生的原因

反邪教的第一要务是要清楚认识邪教产生和蔓延的原因。邪教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西班牙学者佩佩·罗德里格斯认为,“决定一个人最终被某一教派——确切地说是邪教所折服的原因,不是某种特定的情况,而是多种不同渊源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我国邪教的滋生、蔓延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外因和内因。而其中社会因素、文化因素和心理因素起着重要的作用。

1.社会变革的原因

80年代,我国结束了以计划经济为主的时代,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进程中仍然存在问题和矛盾。尤其是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包括三农问题、再就业问题、医疗养老等问题)等,这些社会矛盾可能导致人们的心理困惑和信仰危机,而邪教常常把这些问题扩大化并诱导人们走向歧途,使人们对社会现实和世俗政权产生抵触情绪,盲目听从于邪教的蛊惑。

2.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其中的迷信传统在社会中就根深蒂固。这种迷信的思想使人们不信科学信鬼神,以宿命论的态度面对人生的挫折和困难。而且中国人的功利思想尤为突出,当遇到不如意的事情往往会求助神灵消灾避难。这就为邪教的产生提供了发展的土壤,它们往往利用人们渴望祛除病痛、健康长寿以及提高道德水准的善良愿望,许诺一种廉价且神通广大、既能祛病强身、又能修成正果的宇宙大法。

3.信仰品种的单一

在《信仰的法则》一书中,作者将经济学的理论应用到宗教学的研究当中,把宗教理解为商品,人们是相当理性的消费者。以此理论推理,宗教作为商品应该有很多品种以便满足不同人群不同的心理需求。我国主要有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这五大宗教很难满足各层次人群的心理需求,例如,生活在城市的人们的需求是不同于农村人的。虽然今天科学飞速发展,还有很多未知世界是科学无法解释的。人们始终对人类自身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等人生的终极问题较为关注。人们心理的某种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为邪教的发展提供了机会。

4.教牧人员的缺乏

值得一提的是,吴东升在《邪教的秘密》一书提出的一点,邪教的发展与我国宗教发展的现状有关。他认为我国基督教发展迅速,基督教的发展过快导致了教牧人员的相对缺乏。虽然通过举办各种培训班培养了一批教牧人员,但是这些人员相对集中在城市,集中在神学院校,集中在各级教会领导班子中,而在基层特别是信教群众聚集的农村地区,教职人员极度缺乏。最终导致农村地区民众缺乏基本的宗教知识,无法辨别区分合法宗教与非法邪教组织。

三、治理邪教的对策建议

邪教的滋生和蔓延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绊脚石,治理邪教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所以对待邪教不能够掉以轻心,而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寻求有效的治本之策。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科学文化知识教育

首先要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努力提高全民的教育水平,尤其是我国的农村地区。我国国内邪教的头目,“被立王”的吴扬名,“主神教”的刘家国,“门徒会”的季三保等都是出身于农村地区,文化程度不高。而且这些邪教都是先在农村地区蔓延和发展起来。所以要加大教育力度,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使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人们辨别是非的能力,避免人们误入歧途。

其次要普及科学知识,增强对伪科学和科学的辨别能力,使人们对我们生活的客观世界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增强人们对邪教的免疫力。在普及科学基础知识的同时,还要有意识地普及科学精神、科学思维和科学方法,要建造一种科学文化氛围。

2.利用媒体揭露邪教的危害,宣传宗教的基础知识,加强对宣传媒体的监管

为了使人民群众认识到邪教的危害,共同参与打击邪教,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揭露邪教的邪恶本质,形成反邪教的舆论氛围。例如美国媒体通过一些骨干及教徒向媒体揭发人民圣殿教的内幕,最终使其走向末路。对于“法轮功”,我国就利用报纸、书籍、网络等各种媒体对其的罪恶行径进行揭批,使人们能够深刻认识它的毒害,从而挽救了很多人,迫使李洪志逃出我国。另外,要对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宗教的基本知识,促进人们了解我国主要的五大宗教,避免因缺乏宗教知识,被邪教的歪理邪说所蛊惑。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很多人因对宗教知识的无知而被邪教所俘虏。

除了要充分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我们还要加强对媒体的监管。邪教组织为了发展,必然要利用媒体宣传来吸引信徒。尤其是在今天科技发展迅猛,信息化进程加快,网络进入了千家万户,邪教组织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无国界性,发布信息便捷的特点进行传播以扩大影响。例如“法轮功”不仅在国内设立网站,还在其他很多国家设立了网站。所以我们必须对各种媒体,报纸、电视、书籍、网络等加强监管,切断邪教的传播途径。

3.完善法律,加强打击邪教力度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打击、铲除邪教的锐利武器。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法律打击邪教,例如日本的《破坏活动防治法》、《宗教法人法》、《团体限制法案》、法国的《反邪教法》、马来西亚的《反骚乱法令》等等。 

而我国在较长一个时期内,处理邪教问题只是以内部有关文件确定的政策为依据,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直到1997年,制定出台新的《刑法》时,才在第300条中增加了有关对邪教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1999年“法轮功”问题出现以后,为了适用《刑法》规范,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300条作出了详细的、更有操作性的阐释。同年10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也有许多惩治邪教活动的明确条例。

但是我国还应加快立法进程,对我国近年来处理邪教的政策和条例等进行梳理,使之系统化、法律化,制定专门的“反邪教法”,提高处理和反对邪教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为依法打击邪教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法国为了加强对邪教的监控和打击,专门成立了“打击邪教部际委员会”,还在2002年通过了《加强对有损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的预防和镇压法》(简称《反邪教法》)。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大依法打击邪教的力度。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创造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和谐社会体现为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利益和各方面长期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和平共处的表现形式也就是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然而邪教则具有危害生命,危害人民财产安全,危害社会和国家稳定的属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威胁和障碍。一些人打着宗教、气功的幌子,夸大和渲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避免的矛盾,散布歪理邪说,鼓动成员发泄对政府和社会的不满,煽动闹事,甚至声称先夺民心,后夺政权,建立神国,从事反政府和社会的活动。和谐社会一种理想状态,社会发展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和谐,邪教也将很长一段时间不会消灭。

反邪教与构建和谐社会二者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工程,邪教的本质决定了反邪教也将是一个长期的工程。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坚定不移地开展反邪教活动,人人参与,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内容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出现各种名目的邪教组织,农村成了它们发展的主要阵地。邪教像毒瘤一样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政治稳定和发展,只有加强农民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有力抵制各种邪教对农村的渗透,才能维护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关键词:农村  农民  邪教

 

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民的思想政治素质也是三农问题的重点,农民的思想政治素质关系着农村的社会稳定,决定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和速度,也同时决定着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的质量和速度。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加强对广大农民的思想教育,尽快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教育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有力地抵制邪教对农村的渗透,全面占领广大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引导农民在党的领导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

一、农村邪教滋生蔓延的原因

近年来,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90年代末,我国先后出现了一些名目繁多的气功,其中不乏打着宗教、健身气功旗号的邪教组织,如“门徒会”、“实际神”、“三班仆人派”、“法轮功”等。它们大多在地域偏僻的农村发展,基层农民成了它们发展的主要对象。它们以神秘主义网罗信徒,大搞教主崇拜,对其实行精神控制,使部分农民愚昧地认为信教可以治病救人,可以给他们带来一切;它们编造“世界末日就要到来”,“大灾大难即将降临”等邪说,宣扬只有入教才能获得拯救;要求信徒奉献私有财产,供其挥霍和享受。它们在“拯救人类”的名义下批判社会,鼓吹反社会思潮。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和操纵下,利用共产党在改革开放中的不完善,煽动农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以传播“九评共产党”和煽动“退党”为重点,展开一系列大规模破坏活动。邪教在农村的滋生蔓延就像毒瘤一样,严重毒化了农村的社会风气;严重危害了农民群众的心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危害了农村社会政治稳定是和谐社会建设中巨大的不和谐音符。

农村邪教的产生反映了农民思想的混乱,农村思想文化阵地的不牢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亿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农民精神面貌一新,这是当前我国农村、农民的主流,但是在农村思想政治领域里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集体观念淡化;道德水平不高,一些传统美德正在悄然消失;部分群众理想信念淡化,认为理想、信仰都是虚的;一些地方的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但缺乏健康的精神追求,出现装神弄鬼等不良现象,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沉渣泛起农民思想的混乱,正确价值观的丧失,给邪教以可乘之机。  

农民思想领域的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农民自身文化素质的低下。农村群众普遍文化素养比较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3%,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占到38%,在偏远山区,仍有文盲存在。文化素质的低下使农民不能了解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不能正确理解许多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在伪科学和现代迷信面前很难分清是非和真伪,自我防范意识较差,很容易被邪教组织拉拢利用。

社会主流文化的缺失。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由闭关自守到改革开放,传统的主流文化有所削弱,多种文化思潮不断出现,相互交织。多元文化的社会需要有一定文化承受能力、鉴别力和抗干扰力的人们与之适应。而我国农村人口整体文化水平不高,当农民群众面对多元文化,思想较容易出现困惑,失去明确的价值判断。在缺乏先进文化引导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农民信仰的真空。如果管理不到位,思想文化建设不跟进,就给邪教的滋生和蔓延提供生存的空间。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完善。首先,随着集体经济力量的减弱,农民对基层组织的依附关系变得松散,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有些困难。其次,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中央加大对乡镇政府改革的力度,乡镇政府失去了“搭车收费”的机会,对农村的管理功能因失去利益驱动而呈现弱化之势。甚至在某些农村,宗族势力和涉黑势力把持经济、政治、社会事务,严重干扰农村政权的正常运转。第三,部分基层党员干部的腐败成为邪教产生的催化剂。还有一些干部在工作中不能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引发了部分群众对政府和官员的信任危机。这些因素使一些农民失去对基层政权的信心,转而寻找新的可依赖的组织体,各种以宗教面目出现的邪教组织就乘虚而入。

农村经济落后是邪教产生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农村的生产力还比较低下,大部分农村还是维持温饱水平。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贫富差距拉大,农民不仅在物质上不富裕,精神上也受到打击。他们为了逃避现实,追求幸福,就加入了宣扬修炼后就能到达幸福世界的邪教组织。而且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基层的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不够完善,不少农民有病不舍得花钱治或无钱治,使“有病不用吃药”的邪教在农村占有一定的市场。

二、抵制邪教对农村渗透的对策

要维护农村地区的稳定,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动用一切力量,全面加强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整体提高农民的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人民群众的精神支柱,用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占领农村的思想文化阵地,引导农民自觉抵制邪教的异端邪说,动员广大农民自觉积极投身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工程中来。

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各种群众组织的建设。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这是搞好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党的十七大通过的新党章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层。”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体是农村基层组织,其中农村党支部是关键。所以,一定要抓好农村党支部的建设。要从农村党支部的组成人员的选举抓起,广泛开展民主,充分听取广大农民党员和非党农村群众的意见,把那些真正的代表广大农民利益,一心一意带领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优秀党员选拔到党支部的领导岗位上来,真正把农村基层党支部建设成为党在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共青团组织是我党的得力助手,共青团员也是我党的接班人。要加强农村基层团支部的建设,通过共青团把广大农村青年组织起来,使他们真正成为有理想、有知识的一代新人,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另外,在基层党支部的领导下,还要加强各种协会、行政、经济组织的建设,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农村能人充实这些组织的领导班子,使这些组织在加强农民思想政治教育,抵制邪教渗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中成为有效载体和桥梁。

加强农村的文化建设。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农民中之所以会有一部分人空虚、迷茫,甚至有人相信了邪教的异端邪说,原因就是我们在农村的文化阵地占领的不牢固、不全面。目前,农村的文化生活除了看电视以外,就是打麻将、玩扑克。农村文化生活的匮乏,形成了文化阵地的真空地带。这就给社会上糟粕文化,以至于某些邪教的异端邪说的渗透和扩散造成了可乘之机。所以要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结合科技下乡、文化下乡等活动,在各个自然村建立和完善文化站、图书室;在有条件的村,开通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硬件设施;在农民中广泛开展信仰、信心、信念、信任的四信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三德教育,用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占领农村的文化阵地。

加强农村科技普及工作。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是人类认识社会、改造社会的有力武器;也是人们抵制异端邪教、破除封建迷信的有力武器。广大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村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较低,接收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能力差。这就给邪教的异端邪说和封建糟粕文化在农村的渗透扩散留下了渠道和空间。要真正有力地抵制这些落后文化的渗透,在加强农村文化事业建设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农村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推广工作,利用多种形式,使广大农民正确认识自然现象。这次汶川大地震,有关部门就加大宣传力度,讲清灾害成因,组织农民搞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使农民真正认识到神灵鬼怪全是无稽之谈,只有在跟着共产党,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众志成城,才能彻底战胜灾害,重建家园;只有跟着共产党,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才能使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彻底阻断邪教对农村的渗透,挤压邪教在农村扩散的空间。

加强中央惠农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许多支农、惠农的好政策,但落实情况各地参差不齐,在一些贫困的山区农村,由于集体经济落后,一些公共行政事业欠帐多,使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大打折扣。还有的村干部作风浮漂,对党的惠农政策不宣传、不落实,反而向群众伸手,硬性摊派、集资,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我党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使我党对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造成广大农民群众在思想上的混乱落后,使传统道德中应该发扬光大的精华在部分农民中也逐渐淡化。宣传和落实党的惠农政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使八亿农民真正感受到党的惠农政策的温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农村各级基层组织,要把落实中央惠农政策当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中心工作来抓。各级领导要真正树立“多予少取”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尤其要在“多予”上下功夫,各项惠农政策都严格按国家规定落实好,并严厉打击那些在落实中央惠农政策过程中“雁过拔毛”的犯罪分子,使广大农民真正在中央惠农政策的保护下,生活逐步富裕,加快缩小城乡、工农差距的步伐,使我党的农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使各种邪教在农村失去立足之地,使各种政治病毒丧失在农村繁殖生长的土壤。

加强对农民思想意识形态的引导。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要巩固马克思主义主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十七大报告这一科学论断,正是我们对农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所在。广大农村工作者,应认真学好这一科学论断,结合农民实际思想状况,搞好调查研究,从群众关心的事情入手,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要有时代感,新鲜感。要在农村真正建立社会主义的价值体系,用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武装农民的头脑。对于儒家文化、佛教、天主教、基督教等文化领域中有利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思想,要用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和意识形态进行有力的引导,增强社会主义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制意识,使广大农民提高抵制邪教渗透的自觉性,是抵制邪教对农村进行渗透的有力保证。要在农村大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使农民认识到,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宗教自由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条件下的自由,如果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的,也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要及时向广大农民解释清楚,及时揭穿那些异端邪教的阴谋。对在农村进行邪教传播扩散的犯罪活动,要依法进行坚决的打击。


内容摘要:网络色情的危害不容忽视,各国都把它视为网络监管的重点。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cda违宪案就是美国在控制网络实践方面的一种制度经验。cda违宪案启示中国的网络色情控制体系必须确立一种正确的网络观念,在确保控制网络色情的同时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降低到可以容忍的范围,同时要运用多种手段治理网络色情。

关键词:网络色情  cda违宪

 

网络色情的危害不容忽视,各国都把它视为网络监管的重点。美国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本文拟以“cda违宪”一案为核心来对此加以讨论。

一、cda违宪案简介

cda是美国政府1996年颁布的《传播净化法案》(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的简称,其旨在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网络色情的侵害,后成为《电讯传播法案》(telecommunications act)的一部分。该法案颁布不久就受到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出版界以及网络业者等组织和机构的联合抗议和反对,他们认为cda侵犯了成年人自由传递信息的权利,甚至会使得网络审查制度干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保健和性教育有关的内容。199628日起费城法院合并审理了两起诉cda违宪的案件,质疑该法案中的两个条款:“粗俗不雅信息传播”条款(“indecent transmission” provision)和“明显令人不快的展示”条款(“patently offensive display” provision)的合宪性,审理该案的三名法官一致做出判决:cda法案由于过于宽泛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同时,由于它的模糊性而违反了第五修正案。美国政府不服而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和辩论,1997626日,最高法院以72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地方法院的判决。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维持原判的理由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费城法院所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维持了原判决,即认定cda违宪。具体来看,该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一)概念模糊,标准不清

在被诉违宪的两个条款中,cda使用了未经定义的术语:“不雅”(indecent)和“明显令人反感”(patently offensive),这将引起人们有关二者关系和它们含义的不同认识,从而导致混乱和不确定,这种模糊性和刑事法律所产生的威慑效果,即所谓的“寒噤效应”(chilling effect on free speech,使得这些条款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同时,在该法案223d(1)中所使用的“具体情境下”(in context)由于涉及到信息的性质、传播的时间、运用的媒介等等因素而缺乏明确性。

(二)覆盖范围过于宽泛

尽管cda中政府的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网络色情的侵害,但是政府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而压制了成年人根据宪法所享有的大量的言论自由,即发送和接收某些信息的自由。在评价成年人的言论自由权利时,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理由中认为很明显不雅而非淫秽的色情内容是被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同时在先例中指出社会觉得某一言论令人不快这一事实并不能构成对其进行压制的充足理由。政府主张cda并没有减少成人信息量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禁止在明知接收者之一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传播色情信息的规定不会妨碍成年人之间的交流,但事实证明这一假设是不成立的。并且在审理此案时尚不存在能够使发送人阻止未成年人从网上获得访问这些信息的机会,而不会妨碍成年人获取它们的技术。

cda的范围完全没有先例可循,它规制的对象包括所有非营利性实体和个人的行为。“不雅”和“明显令人不快”等未加定义的术语也将大量具有教育或其他价值的非淫秽性信息囊括其中。另外,223d)中的适用于网络的“社区标准”意味着覆盖全国的信息将由最可能被该信息冒犯的社区的标准来加以评价。规制的对象可能延伸到避孕、包括裸体的艺术图片,甚至母亲与子女通过电子邮件讨论避孕问题都可能受到刑罚的处置。由此美国最高法院认定cda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有违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要求。

(三)违反了最小限制原则

cda作为基于内容限制言论的法案,要证明其合宪性,就要求政府能够证明它是符合最小限制原则的,但在本案中,政府并没有这样做。与此相反的是,法院认为存在着其他的选择:对色情信息进行“标示”从而有助于家长对这些信息进行控制,防止它们进入家庭;对具有艺术或教育价值的信息设置例外规定;对于父母的选择给予适当宽容;对互联网的某些部分,如商业网站,实行不同于其他部分(如聊天室)的管制。另外,议会在制定该法律时并没有经过仔细的调查研究,甚至没有对cda的特定问题进行听证。这就导致最高法院认为cda违反了最小限制原则,进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四)法案中的“免责条款”缺乏可行性

根据cda法案,那些采取“善意…有效的行动”或者通过要求某种形式的年龄验证,如验证信用卡或成人身份证号码,来限制未成年人从网上获取那些被限制的信息者可以此作为辩护理由要求豁免,可称为“免责条款”。美国政府认为此规定能够减轻对言论自由的限制,进而挽救该法案的违宪性。但是此规定在现实中缺乏可行性,并且加重了信息提供者的负担。根据这个条款,信息提供者可以对不雅信息进行加密,标示出其内容,这样可以使得信息接受者通过软件对信息进行过滤和排除。但是,该条款中的“有效性”要求又使得它形同虚设,因为即使存在这样的软件(法案提出当时还不存在),也不能确定那些潜在的信息接收者真的会排除加密的信息,所以,无法保证这种措施的“有效性”。

再来看信息提供者通过验证信用卡或身份证号码来限制未成年人获取不雅信息这一要求。虽然现实中色情信息的商业供应者已经采取了这种措施,但是,对于大多数非商业性的信息发布者来说却是不可行的,因为这加重了它们的成本和负担,同时,也会妨碍那些没有信用卡或无法获得信用卡的成年人从网上获取那些被限制的信息。即使对于商业性的色情供应商,政府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验证技术现实中真的能够防止未成年人冒充成年人,即无法证明这种技术能够有效的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有关网络色情治理的启示

(一)网络媒体的特殊性质问题

网络媒体具有不同于其他大众媒体的特点。对于电脑用户来说,接触网络内容很少是出于偶然的。网络上要访问某一信息需要一系列的确认步骤,并且往往伴有相关的说明和指示。用户出于偶然进入色情网站的机会是很小的。这就有别于广播、电视媒体的“侵入性”特征,即打开之后会毫无准备的遭遇那些令人不快的信息,尤其对于儿童不需要任何技术和知识,所以危害更大。同时,相对于广播、电视的“稀缺性”,网络媒体很难被认为是一种“稀有的”、昂贵的商品,它能够提供相对不受限制、价格低廉的获取各种各样信息的机会。总之,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的平面媒体、广电媒体具有自身的独特属性,影响更深、覆盖面更广、信息量更大,同时信息的获取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在进行网络立法和网络色情治理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特点,才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美国最高法院也在相关案例中陈述了这一思想,即每种表达媒介都会呈现出其自身的问题。具体到该案,美国政府所提出的用以支持cda合宪性的那些案例不仅不能减少反而引起了疑惑,并且认为有些先例已经认可了这样的事实:那些能够证成规制广播的法规的合宪性的理由是无法应用于其他媒体的。

(二)透过该案看美国对网络色情的管制标准

cda违宪案的判决书中我们得以窥视美国对于不同媒体所确立的不同标准。在ginsberg v. new york一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纽约州所制定的一项法律的合宪性,该法律禁止向十七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售对他们(而非成年人)而言被认为是淫秽的材料。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了对纸面媒体的色情治理采取以“淫秽”为标准的内容控制的方式。在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一案中法院认为基于这样一个假设:“‘所有的通讯形式中’广播受到最少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加上广播所具有的“侵入性”特征,所以要对不雅的广播内容采取特殊的治理,即“时间、地点、方式”的控制方式。在renton v. playtime theatres, inc.一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一项分区法规,该法规将成人影院隔离于居住区之外,因为该法规所规制的并非影院所放映的电影的内容,即不雅言论的传播,而是这类电影对人们所带来的影响或称次级效果,如犯罪等。在此就出现了“直接效果”和“次级效果”的辨析,而cda所追求的目标是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上的色情内容的侵害,所以,它所规制的是不雅信息的传播,也就是“直接效果”。那么,它就不能被视为“时间、地点、方式”法规,而是一个基于内容的对言论的总括性限制。网络色情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到底有多大,目前还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也许这种传播效果的研究将有助于今后法律的制定和调整。

cda违宪一案的地区法院判决中,dalzell法官认为需要一种“媒体特定化”的方法来分析大众传媒的规制,鉴于“网络信息的特殊属性”,他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否定了议会规制网上受保护的言论的权力。他甚至主张:作为参与最广泛的公共言论形式,网络有权受到最高的保护来防止政府的侵入。总之,从cda判决中可以看出,美国法院将网络与平面媒体等同,采取宽松的控制标准,即以“淫秽”为标准,采取内容控制的方式。

(三)法律、技术和教育在防治网络色情中的作用

我们应该意识到对于网络色情的治理不能只依靠国家的法律。网络的飞速发展本身表明技术的日益完善和更新,这些新技术除了可以被用来服务于信息的传递之外也可以应用于网络色情的治理,最常见的就是开发各种过滤软件,通过这些软件父母可以防止色情内容进入家庭。2006623日,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允许国会要求全国的公共图书馆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国家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尽管这些过滤软件可能会将一些文学艺术作品和与性保健、性教育相关的内容删除掉,从而造成“滥杀无辜”的后果,但是,这种技术仍然不失为一种治理网络色情的有效的方法。同时,网络“分级”技术也受到人们的期待,通过这种技术能够对网络信息进行“标注”,有助于家长将网络色情内容排除于青少年的接触范围以外,还可以尽可能避免侵犯成年人的网上言论自由权。

即使所谓的过滤软件存在也不能保证信息接收者一定会将淫秽信息屏蔽掉,所以,技术并不能决定一切。这就需要我们在治理网络色情中重视教育的作用,其中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家长和老师要教导青少年合理的利用网络资源,提高对网络色情内容的分辨和识别能力,自觉采取措施抵御网络淫秽信息的侵害和腐蚀。另外,大众传媒也要进行正确地宣传和引导,使人们更加重视网络色情的危害,尤其是对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侵害,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网络业界也要积极采取行动,通过行业自律和内部规范来减少网络色情的制造和传播,净化网络空间,从源头上对杜绝网络色情。


 

 



本文是北京市社会科学院青年课题项目成果,发表在《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6期。

范愉:《》,《》,期。

 

本文发表在《协商论坛》杂志2007年第11期。

社会问题研究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再论邪教》,广西人民出版社,20029月第1版,第207页。

吴东升,《邪教的秘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月第1版,第40页。

陈智敏、张翔麟、戴宣长主编《邪教真相》,当代世界出版社,2001年,第79页。

[西班牙]佩佩·罗德里格斯:《痴迷邪教》,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33页。

本文发表在《河南农业》(教育版)2008年第11期(下)。

本文发表在《法制与社会》杂志2008年第6期上。

张向英:《〈传播净化法案〉:美国对色情网站的控制模式》,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

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宪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6月第一版,第14页。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000&invol=96-511,最后访问时间200856

张向英:《〈传播净化法案〉:美国对色情网站的控制模式》,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

吴晓萍:《美国对青少年网络色情的法律规制及借鉴》,山东省团校学报2007年第1期。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