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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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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利来w66

  2022年7月,社会学所赵璐博士的《算法实践的社会建构——以某信息分发平台为例》发表于《社会学研究》2022年第4期。本文面向数字化时代重新探讨技术议题,希望在人工智能技术设计、应用的过程中,切入到数字社会的技术核心——算法。通过对某信息分发平台算法实践过程的案例剖析,依托社会建构范式,尝试从实践逻辑出发,将算法研究纳入到“技术—组织—个人”的研究框架中,从探讨算法—社会关系的简单因果分析路径,转变为社会建构过程—机制分析路径,由此提出一个整合性分析框架。
  研究发现,算法实践成为了平衡不同社会力量权力—利益博弈的过程。平台作为信息分发的核心节点,也作为技术文化建构的基础设施,在持续进行算法实践的过程中将不同市场主体(所有权公司、广告商、电商等)联系起来,也将劳动者、消费者、政府监管部门纳入与技术系统的互动当中,共同参与了信息秩序的建构。同时,核心社会行动主体之间复杂的权力—利益关系互动中形成了不同的博弈地位,各自对算法认知存在差异,展开了不同的策略互动,直接构成了影响算法实践结果的深层机制。其中,影响核心社会行动者的博弈地位,有两个关键性作用机制,一是控制权逻辑,平台多重制度属性及技术系统边界的开放性传导,不断吸引新的行动主体进入社会行动主体与平台内不同技术系统进行多层次互动,不同核心社会行动者对算法实践过程中的控制权强度存在差异; 二是利益相关性逻辑,核心行动者对平台经济的依赖性也影响其参与算法实践建构的能动性。
  算法实践面向我们,我们也在越来越被“计算”的逻辑所影响,这种影响不是揭示算法如何控制人们的认知和行为方式,相反,算法塑造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以及如何采取行动的情境。算法实践呈现出人与代码结合的规则,时刻提醒我们处于社会与技术互构的状态。而完整理解算法,也需要进入特定的社会历史情境,去关注算法如何以何种方式被动员起来的具体实践过程。算法实践不是人类指导机器执行什么样的指令与步骤,而是一场社会性的试验过程。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算法的局限性,理性的应用以及意识到留给人类行动、反应、解释、决策的空间。理解和理性应用算法意味着时刻关注技术系统与社会系统互动的实践过程。毕竟,技术与社会的关系始终都是一个有趣而有意义的主题,本文也是追随前人的脚步与时代的步伐,进行的一次经验研究的初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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