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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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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利来w66

  【摘要】 我国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尚未得到深入研究。当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争论中,该条款并未发挥其基本法的规范作用。从马克思主义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出发,总结与反思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程,该条款的法意义可以归纳为五个层次:尊重农民的经济活动自由;依照契约联合而成、旨在满足农民合作需要的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具有经济自由权、社团权、财产权三重性质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团体决议实施统一经营;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有扶助的义务。在当前农业经营制度改革进程中,正确的选择是:将这一宪法上规定的经济制度转化为实在法意义上的完整规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其对农村与农业实践的规范作用。

论我国宪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条款的内涵与价值_张真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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